和(一)
出自白陽先天大道
(修訂版本間差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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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2009年2月28日 (六) 16:35所做的修訂版本
「和」之也者.其字義極深遠。吾嘗於夜深人靜之時.反覆推論.達旦不辭。 「和」字之下而常有連者:
- 曰和順。
- 曰和平。
- 曰和合。
- 曰和樂。
故曰:
- 和者則順.不和則不順而相逆。
- 和者則平.不和則不平而相陂。
- 和者則合.不和則不合而相離。
- 和者則樂.不和則不樂而相怨。
此事之則必有至者也。
「和」字之上而常有連者:
- 曰父子和。
- 曰兄弟和。
- 曰夫妻和。
- 曰朋友和。
- 曰宗族和。
- 曰妯娌和。
- 曰鄉黨和。
故曰:
- 和者則為父子.不和則不可謂為父子。
- 和者則為兄弟.不和則不可謂為兄弟。
- 和者則為夫妻.不和則不可謂為夫妻。
- 和者則為朋友.不和則不可謂為朋友。
- 和者則為宗族.不和則不可謂為宗族。
- 和者則為妯娌.不和則不可謂為妯娌。
- 和者則為鄉黨.不和則不可謂為鄉黨。
此乃又為理之所必然者也。
細玩「和」字.從禾從口。蓋禾.至午時開口.此時乃天地中正之氣.不偏不撓.故曰:「致中和.天地位焉.萬物育焉。」人苟以中和之氣.位天地.而育萬物.則大人之能事盡矣。
觀和順之家.其祥瑞有可見於物類者。陳姓名褒.南唐.江州人也。十世同居.宗族七百餘口.設廣席.必長幼以次坐.而共食之。其家畜犬百餘.則共一牢食.一犬不至.諸犬則為之不食。而犬能知愛其類.非和順之所感乎。 觀今世之士.則以同流合污為和。孔子曰:
- 君子和而不同。
- 小人同而不和。
蓋和與同.雖跡相似.而義相反。諸位大道同修.則不可不辨也。今有人焉.
- 彼謂善.我從而善之。
- 彼謂惡.我從而惡之。
隨聲附和.不察可否焉.是同也.而不可謂之和。又有人焉.
- 彼謂善.我於善中察其惡。
- 彼謂惡.我於惡中察其善。
揆情酌理.得夫好惡之正.而不流於偏焉.是和也.而不可謂之為同。
吾雖修道久矣.而對大體瞭然.仍感諸多不足.誠望諸位同修.真實前輩.指吾過失.亦即和之意也。何者?
- 目能察盡秋毫.而不能自觀其面。
- 力能高舉九鼎.而不能自舉其身。
- 人能明於觀人.而不能自知其過。
望諸同修對吾言行.或聞或見.而有失檢之處.而能隨即給以匡正.自當欣然接受.豈非中和之道乎。
夫庖人治庖.
- 過於鹹則益於水。
- 過於淡則益於鹽。
必鹽水配合.得其和焉.而後則謂之和羹。
詩曰.樂人治樂.
- 其聲高者則抑而下之。
- 其聲低者則揚而上之。
必然高下相合.方能得其和焉.而後則謂之和聲。
詩曰.
- 樂於和聲.和聲則克於諧是也。
- 食也者.悅其口者也.過三寸.則不知也。必求其味之和焉。
- 樂也者.悅其耳者也.過一夕.則不知也。必求其音之和焉。
何況.
- 心為吾身之主。
- 氣為吾身之用。
安得不求其和耶。
孟子曰.持其志.毋暴其氣.此乃和之之道也。
白陽大道修子之謙.恉在示人以身教.正所以欲人之而能反省.虛心而能相互請益.故復引申為喻.以明和之理也。
(待續)